下列有关行政复议的论述,不正确的是:( )。
A.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复议不停止执行
B.行政复议可以对行政补偿适用调解
C.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
D.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后,如果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允许
参考答案:D
解析:[考点] 行政复议的原则、审查范围、手段及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及其例外
[详解] A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1条的规定,除21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以外,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同时请注意行政诉讼中的诉讼不停止执行,参看《行政诉讼法》第44条之规定。B项,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纠纷,可以调解。C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条第 (三)项之规定,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这体现的是行政的“有错必纠”原则,与该法第4条规定相呼应。D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但是和解必须满足2个条件:①针对自由裁量行为不服;②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如果没有这两个条件,复议机构不能随意准许和解。复议机构承担着审查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