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齐节是飞扬文化公司董事长、大股东,飞扬文化公司的公司登记注册地在A地,主要办事机构在B地,胡洋主张自己曾经向飞扬文化公司出资,要求确认自己的股东资格,关于本案当事人与管辖的表述,正确的是:()

A.本案应由A地法院管辖

B.本案应由B地法院管辖

C.胡杨应以齐节与飞扬文化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D.胡杨应以飞扬文化公司作为被告

答案

参考答案:B, 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法解释(二)》第24条第1款规定:"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关于管辖,如有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以此为准,B项当选,A项排除。关于被告,《公司法解释(三)》第21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据此,D项当选,C项应排除。

解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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