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恒大有限公司由甲、乙、丙、丁四名股东创立,各股东分期交付出资,关于股东出资的以下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甲用租赁的汽车进行出资,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以善意取得

B.恒大公司在乙的出资期限到达前就破产清算,则乙的出资义务免除

C.丙用非法挪用的资金出资,该出资是无效的

D.丁在出资不实的情况下不能取得股东资格,恒大公司也不能成立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予以认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A项正确,C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故B项错误。股东资格的取得和公司的成立都采取形式有效的原则,即使出资不实也不影响,所以D项错误。

单项选择题 A1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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