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材料分析题

湖北某县江湾中学在开学报名的时间快截止时,发现仍有18名初中生因家长的阻挠未能到校。学校在尝试了各种让孩子回来上学的努力都失败后,将18名学生流失的情况,向乡政府作了汇报,乡政府将18名学生家长告上了法庭,要求法庭判决家长履行监护职责,停止对其子女的侵犯行为。人民法院判决18名学生的家长必须履行送子女入学的义务。失学多日的学生终于全部返回了校园。

请你认真阅读上述案例,然后结合相关的法律知识写出你所获得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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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护是家庭保护的内容之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2)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3)公民的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任何人都不能非法剥夺。

(4)义务教育具有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任何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国家、社会、学校、家庭要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6)国家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

(7)青少年要自觉接受义务教育,珍惜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8)青少年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受教育的权利,依法同侵犯自己受教育权的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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