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中国外运公司从澳大利亚购买大枣30万包。货由中国外运公司租用西班牙曼菲船务公司所属的“曼菲天使”号轮从澳大利亚的悉尼港运往中国大连。货物装船后,船方于2008年2月6日签发了清洁提单。2月30日,该轮抵大连港。3月3日卸装时发现短装6500包,价值4万美元。原告大连保险分公司于4月2日对中国外运公司理赔,取得了代位求偿权,并通过在西班牙的代理人向被告数次索赔未果,遂于2009年1月21日,起诉西班牙曼菲船务公司,要求被告赔偿因短缺引起的损失和因本案诉讼所花费的一切费用。则以下判断错误的是:
A.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单货不符不属于承运人的责任,则可以不赔偿,而由原告向托运人请求赔偿
B.承运人应承担因货物数量短少造成的损失
C.保险公司可以在查清短货原因后,再对中国外运公司理赔
D.该提单是承运人收货的凭证
参考答案:A
解析:[考点] 提单承运人的责任 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既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也是其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D项正确。本案中,承运人已经签发了清洁提单,也就意味着承运人所运载的货物和提单上所记载的状况相符。对于收货人而言,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记载状况收到货物的最终凭据,承运人不能再推翻自己的记载。对于与清洁提单不符的情况,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A项错误,B项正确。当发生海上保险事故或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获悉损失通知后应立即开展保险标的损失的查勘检验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原因、救助工作,第三者责任取证、勘察和检验报告制作等。故C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