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上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及其表现。
参考答案:
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其主要表现在:
(1)人事任免。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必须报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2)业务领导。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检察工作进行指导,对关于专门问题的请示给予答复,在办理案件遇到特殊困难时给予支持和指示。
(3)检查监督。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工作进行必要的检查监督,对业务进行考核评比。
解析:
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实行双重从属制,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检察官法和地方组织法中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的规定,也体现了双重领导体制。国家权力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主要表现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罢免或者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组成人员,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对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各种形式的监督等;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人民检察院主要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或任免,审议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对检察院的工作进行各种形式的监督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主要表现为:
(1)主要组成人员的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必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对于不具备检察官法规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被选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不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建议本级人大常委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2)业务领导。对下级检察院检察工作给予指示或对专项问题的请示给予答复。当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遇到特殊困难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及时给予支持和指示,必要时可派人协助工作,也可以将案件调上来自己办。
(3)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必要的检查监督,对业务进行考核评比。通过检查考核,了解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及其他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水平,帮助培训,组织学习交流工作经验,以提高下级检察院的业务水平。
人民检察院内部的领导关系是: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为了保证集体领导,在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主持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要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