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2004年5月9日晚上8时55分,曹某步行进入宣武区南二环主路,由北向南横穿马路,此时刘某驾驶“奥拓”牌小客车在二环主路左侧第一车道内由东向西行。当刘某发现曹某横穿马路时,采取紧急制动,但小客车还是撞倒了曹某,曹某当场死亡。交通部门认定,死者曹某步行进入二环主路横过道路,未定地下过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的规定;刘某驾驶排量为1000CC.以下的奥拓小客车驶入了交通标志标明排量为1000CC以上的小客车车道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同时由于其驾车行驶在距离行人100米处时发现情况后判断失误及采取措施不利,也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故二人负同等责任。因赔偿纠纷死者家属向宣武区法院起诉。9月29日,宣武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曹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刘某没有全面、合理地尽到机动避让行人及安全驾驶的法定义务。同时由于刘某驾驶的机动车经检测动力总和亦不合格,刘某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应负有二定责任。根据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其二人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故判决被告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费共计15.69万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6万余元、精神抚慰金4万元、家属生活费4.4万余元。双方均不服上诉。本案由于发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不久,被称为“全国行人违章死亡第一案”,更有媒体称是“撞了不白撞”第一案。 问题:

我国道路交通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归责原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一般认为,我国民怯通则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主要依据就是归责原则不同:前者广泛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后者则主要采纳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而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就应该承担民事责任。道路交通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根据该条规定,机动车——相互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非机动车驾驶行人伤亡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无需考虑其是否有过错,其归责原则显然是无过错责任。

填空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背景资料:

某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一项建筑基坑工程的施工,基坑开挖深度12m,基坑南侧距基坑边6m处有一栋六层既有住宅楼。其中:基坑工程为专业分包工程。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一:为宣传企业形象,总承包单位在现场办公室前空旷场地树立了悬挂企业旗帜的旗杆,旗杆与基座预埋件焊接连接。

事件二:为确保施工安全,总承包单位委派一名经验丰富的同志到项目担任安全总监。项目经理部建立了施工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了以安全总监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在工程开工前,安全总监向项目有关人员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基坑专业分包单位进场后,编制了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完毕后交项目经理部安全部门备案。

事件三:施工总承包单位督促专业分包单位针对深基坑组织编制了专项施工方案,并指示基坑分包单位组织了专家论证,定稿后由总承包单位项目总工、总监理工程师签批后组织实施。

事件四:基坑在开挖过程中,总承包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标准要求对深基坑支护安全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保证项目,并形成书面检查记录。

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基坑工程检查评分表的要求,针对本基坑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检查的保证项目有哪些(至少列出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