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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广发电气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分析

【案例背景】

北京万东高星电子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东公司)、北京软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软通公司)和自然人陈彤、程志等20名投资者拟共同出资设立北京广发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公司)。股东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对董事任期、监事会组成、股权转让规则等事项作了如下规定:

(1)广发公司董事任期为4年;

(2)广发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7人,其中包括2名职工代表;

(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2/3以上同意。

2010年1月,广发公司准备从有限责任公司转为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上年年末广发公司的实收资本为800万元,账面净资产为1200万元,股东人数仍为20人,按照董事会拟订的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有限责任公司账面净资产1200万元按照80%折股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960万元,20名股东作为发起人签订了发起人协议,并修改了公司章程,当月经过股东会的讨论通过,广发公司形式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此时广发公司最大的四位股东万东公司、软通公司、陈彤和程志的持股情况如下:

随后,广发公司于2010年2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决议事项如下:

(1)广发公司董事会的7名董事中有6名出席该次会议。其中,董事谢某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广发公司与乙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但广发公司总经理胡某于2007年下半年擅自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损害广发公司的利益,故董事会作出如下决定:

解聘公司总经理胡某;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广发公司所有。截至2012年5月,广发公司股本总额、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没有任何变化,由于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良好,公司准备增资发行股票进行融资,依照董事会制订的融资计划,广发公司以专门投资本行业机构投资者作为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共15000万元,暂定的投资机构共30家,同时本公司股东万东公司认购了其中的3000万股,每家投资机构均认购400万股,当年股票发行成功,30家投资机构和万东公司均依法认购了全部股份,公司股本总额和注册资本变更为15960万元。广发公司自2013年1月开始,2012年以前除万东公司之外的老股东陆续将自己的股份非公开对外转让,其中,软通公司将自己持有的部分股份转让给8位投资人;陈彤将自己全部股份分别转让给15位投资人,程志将自己部分股份分别转让给了5位投资人。除此之外的其他小股东受此影响也频繁转让股份,使得原有小股东和新小股东数量猛增,达到了139人。

【案例要求】

(1)判断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任期的规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判断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会职工代表人数的规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判断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4)判断董事谢某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5)判断董事会作出解聘广发公司总经理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6)判断董事会作出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广发公司所有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7)判断广发公司2010年转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折股比例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8)请确定广发公司2012年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原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填写下表(小数点后保留2位)。

(9)简要说明广发公司2013年开始股东转让股份的最终结果情况是否需要向中国证监会进行核准并定性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答案

参考答案:

(1)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任期的规定不合法。根据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本题中,规定公司董事任期为4年是不合法的。 (2)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会职工代表人数的规定不合法。根据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本题中,监事会成员为7人,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3人,因此公司章程中定为2名是不合法的。 (3)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合法。根据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题中,公司章程就股权转让作出了与《公司法》不同的规定,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4)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在本题中,董事谢某以电话方式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委托方式不合法。 (5)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解聘公司经理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6)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7)净资产折股比例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净资产额。本题中,净资产额为1200万元,折股比例为80%,折合后的实收股本960万元低于1200万元,符合规定。 (8)非公开发行后股本总额为15960万元,万东公司原有股份441.6万股(960×46%),本次增发认购了3000万股,共3441.6万股,持股比例为21.56%。 软通公司原有股份124.8万股(960×13%),本次没有认购增发股份,发行后持股比例为0.78%。 陈彤原有股份105.6万股(960×11%),本次没有认购增发股份,发行后持股比例为0.66%。程志原有股份76.8万股(960×8%),本次没有认购增发股份,发行后持股比例为0.48%。 (9)广发公司不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定性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根据规定,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核准后该公司被定性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本题中,广发公司的股东经过向特定对象转让股份后,股东人数为200人,没有超过200人,因此可以不用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解析:4.(9)广发公司原有股东去除小股东一共4名,2012年增发股票后增加了30名,2013年,软通公司因为转让“部分股份”增加了8名,陈彤“全部股份”均转让,因此增加了15名,减少了1名,程志转让“部分股份”,增加了5名,原有小股东转让股份后最终共139名,因此广发公司最终股东人数为:4+30+8+15-1+5+139=20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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