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某县工商局对有轻微投机倒把行为的某企业给予罚款处罚。3个月后,该企业既未送交罚款,又未申请复议和向法院起诉,县工商局即通知某银行将罚款数目从该企业帐号中划拨出来。该企业对这一行政强制执行不服。遂向县法院起诉县银行。对此,县法院应:( )
A.不予受理
B.可以立案
C.通知县工商局退还罚款
D.通知某银行收回划拨款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题中情形属于被告选择错误。参见《行诉解释》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1) 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2) 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3) 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 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 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6) 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7) 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8) 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9) 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10) 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11) 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故A项为正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