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一块玉石,以1000元的价格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没有交付。丙听说甲有一块玉石要出售后,赶紧与甲联系,愿意出2000元购买。甲将玉石卖给丙,并实际交付给丙。乙闻讯遂要求甲赔偿损失,甲不允,乙遂以甲为被告诉至法院。则:
A.法院可以通知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B.如果乙申请,法院可以通知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如果甲申请,法院可以通知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法院不能通知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参考答案:D
解析:[考点] 第三人 本题中,丙已经合法取得了玉石,并支付了相应对价,法院不能追加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参见《经济审判规定》第11条: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