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综合用途土地抵押价值评估报告(封面、目录、致委托方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略)估价结果报告一、委托方单位名称:北京××房地产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区××园法定代表人:××二、估价方单位名称:(略)法定代表人:(略)估价资质:一级三、估价对象1.权属状况××中心由北京××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北京××房地产有限公司于1994年2月18日与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现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了《北京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京房地出[合]字(94)第××号],取得××区××桥西北角规划××危改小区项目用地,估价对象即位于该小区用地的东南部。1995年5月估价对象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市海中外国用(95)字第××号],土地面积为8000m2,土地使用者为北京××房地产有限公司。名称:××中心土地使用权。2.查勘现状坐落:××区××危改小区内,考察北京市地价区类划分,估价对象用地属于四类地价区。四至: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市海中外国用(95)字第××号]列示:东至盖板河路,南至规划路,西至规划小区路,北至区间道路。根据实地查勘,估价对象用地呈矩形,东至八达岭高速路西侧绿化带,南临凯奇大厦和××清真寺,西临中航油大厦和回民楼,北临冠城商厦(商检局大楼),与《国有土地使用证》所示范围一致。土地面积及使用年限:土地面积8000m2,土地用途为综合。其中:写字楼50年,自1994年6月30日至2044年6月29日止,截止估价时点,尚余42年;商业40年,自1994年6月30日至2034年6月29日止,截止估价时点,尚余32年。建筑面积: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98-规审字-××号]及"功能面积表"等资料,××中心规划总建筑面积142739m2。具体功能分布情况见"××中心功能面积表"。工程进度:截止估价时点,××中心项目用地地上建筑物基本拆平,尚未开始建筑物施工,土地基本达到"三通一平"建设条件。
参考答案:
1.估价结果缺土地单价的表示。2.实例B的成交日期与估价时点相比已有1年多,应说明此类房地产市场在此期间变化不大。3.实例C的成交日期与估价时点相比已有2年多,不适用,应予以剔除。4.在进行收益容积率调整时(权益调整),没有说明调整依据和计算过程。 5.在用市场法选取可比实例时,没有给出三个可比实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 6.假设这三个可比实例都是出让,在进行比较分析前,应对这三个可比实例的出让年限进行修正,统一调整为法定出让年限状况下楼面地价,再进行市场法的分析计算。 7.在6的假设前提下,得出估价对象比准价格后,要进行出让年限修正。该报告用"3160×(42×81874+32×36835)/(50×81874+40×36835)×8000=2097万元" 这种方法进行调整是不科学的,应先求出土地的报酬率,再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土地年限修正: 81874/118709×50+36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