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乙、丙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的出资为高级笔记本电脑三台。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甲急于使用资金遂将笔记本电脑以市价出售与不知情的丁。则该买卖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A.丁将取得该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

B.由于该笔记本所有权已经属于合伙企业,因此该买卖合同无效

C.只有该合伙企业事后予以追认,丁才能取得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

D.该买卖行为有效,因为笔记本电脑虽然是甲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但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甲,甲有权处分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 甲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依《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效力未定行为,但依物权法原理丁属于善意第三人,其可依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电脑的所有权,故A项正确。D项虽然判断合同有效,但错误地认为电脑的所有权属于甲(动产出资如无特别约定推定以所有权出资而非使用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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