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机器设备,于2012年2月1日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出票人和收款人、以甲公司为付款人、付款日期为2012年7月1日、金额为2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票据A”)。甲公司承兑后,将该汇票返还给乙公司。2012年3月1日,乙公司保存的票据A被盗。乙公司另行签发了一张内容相同的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票据B”),并伪造了甲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在承兑人签章处签章,并记载了其他事项。乙公司为购买原料,于2012年4月1日将票据B背书转让给丙公司。6月1日,为支付工程款,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2012年7月15日,丁公司持票据B向甲公司提示付款。甲公司未注意签章上的问题,向丁公司支付了200万元。乙公司的票据A被盗案告破,公安机关将票据A返还给乙公司。乙公司随即于7月20日持票据A向甲公司提示付款,遭甲公司拒绝。甲公司拒付的理由是:(1)其已经对丁公司付款,乙公司的票据权利消灭;(2)即便乙公司享有票据权利,也超过了提示付款期限;(3)乙公司出售的机器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后甲公司对丁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返还200万元。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对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诉讼的判决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2)丁公司是否有权就票据B向丙公司主张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关于乙公司就票据A的票据权利已经消灭的观点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以乙公司就票据A已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能否以乙公司出售的机器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抗辩乙公司的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人民法院的判决有法律依据。因为票据B中甲公司的签章是乙公司伪造的,被伪造人甲公司对票据B并不承担票据责任,丁应当将取得的票据金额返还给甲公司。(2)丁公司无权就票据B向丙公司主张票据权利。因为丁公司未按期提示付款,丧失了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3)甲公司的观点不成立。因为甲公司在票据A上的签章是真实签章,承兑人甲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4)甲公司的主张不成立。因为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5)甲公司可以抗辩乙公司的票据权利。因为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