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涛有限责任公司(非投资公司)由甲企业、乙企业、丙企业共同投资,于2011年4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甲企业认缴的出资额为600万元,乙企业认缴的出资额为300万元,丙企业认缴的出资额为1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甲、乙、丙分期缴付出资。
2011年5月,鸿涛公司为甲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表决时,甲、丙两企业赞成,乙企业反对。
2011年7月,丙企业拟将自己对鸿涛公司的全部出资对外转让给丁企业,丙企业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向甲、乙企业发出书面通知,征求他们的意见,但甲、乙企业自接到书面通知后45日内均未予以答复。
关于甲、乙、丙三企业的首次出资额的下列约定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A.按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0%缴付
B.按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缴付
C.按各自认缴出资额的20%缴付
D.按各自认缴出资额的25%缴付
E.按各自认缴出资额的5%缴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