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9年10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城区的一块建设用地,2009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9年10月21日,甲公司缴纳了全部土地出让金,2009年11月5日,甲公司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2010年3月,甲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丁银行借款5亿元,借款期限3年。甲公司与丁银行于2010年3月10日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于2010年3月12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此后,甲公司依法办理了各种立项、规划、建筑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之后开工建设居民住宅。甲公司在取得该居民住宅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后,在广告中宣称其商品房“容积率不高于1.2”、“绿地面积超过50%”,引起购房者的热烈关注,所预售的商品房一售而空,价格也比周边小区高出20%。2010年9月1日,甲公司与王某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但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此外,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未对容积率和公共绿地面积等问题作出约定。2010年9月10日,王某向甲公司交付了200万元的购房款。2011年4月1日,甲公司交房时,王某发现该住宅小区的容积率超过2.0,绿地面积只有10%。王某在调查后得知,甲公司报经批准的规划就是如此。2011年6月5日,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于何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与丁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何时生效?丁银行的抵押权何时设立?
(3)甲公司在建造的居民住宅已经完工,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是否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是否应当就其商品房销售广告中的虚假宣传向王某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已经生效?并说明理由。
(6)王某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甲公司于2009年11月5日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效的条件。(2)抵押合同于2010年3月10日生效,丁银行的抵押权于2010年3月12日设立。(3)甲公司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4)甲公司应当向王某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规定,商品房销售广告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该内容即使未订人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5)商品房预售合同已经生效。根据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该登记备案手续并非合同的生效条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6)王某无权要求甲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根据规定,甲公司的行为不属于“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五类法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