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刘某,以放牧为生,某13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此牛。几天后,其妻劝刘某将此牛卖掉,以免惹出麻烦,刘某便以卖自己的牛为名,去村委会开出证明,到市场上将牛以1200元的价格出卖给邻村的王某。一天,此牛被失主李某发现,便要求王某返还。王某称牛是从刘某处买的,并有证明为据,拒不交牛。于是李某便找到刘某,要求其返还卖牛所得的1200元。刘某认为牛又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捡的,而是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承担责任。李某只好诉讼到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卖牛所得1200元。问:
(1)刘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法院是否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行为

答案

参考答案:(1)刘某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获得利益,致使他人利益受损的行为。本案中,刘某见自己牛群里多出一头牛后,故意占为已有,没有合法根据,并以非法手段骗得卖牛证明卖掉此牛,取得不当利益,属于不当得利。
(2)法院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在本案中,刘某卖牛所得的1200元属于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受损失人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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