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乙为了购置汽车,遂将该购得的房屋抵押给银行,乙和银行于4月3日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并于4月5日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后因乙到期不能清偿银行的借款,银行欲拍卖该房屋。此时丙到法院起诉,声称甲的房屋为其所有,经查明,该房屋确系丙所有,只不过因登记机关的过错使得该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对此,乙并不知情。问:
如果甲通过欺诈的手段从丙处骗购该房屋,并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则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如果甲通过欺诈的手段从丙处购得房屋,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如果丙未在法定1年的除斥期间内主张撤销权,则甲、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登记机关也就不存在登记错误的问题,乙为此便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丙在法定的1年除斥期间内主张撤销权,则该买卖合同归于无效,丙当然享有房屋的所有权,虽然房屋所有权属于丙,但此时乙仍然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解析: 本题考查要点是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区分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可撤销合同。本题属于物权法和合同法的综合性案例题,且新增知识点较多,故较难做答。适用本案例的法条主要包括:《物权法》第15条(区分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第21条(登记错误赔偿责任)、《合同法》第54条(可撤销合同)。考生在作答本题时要注意:不论采取登记对抗主义,还是登记要件主义,都与转移不动产合同的效力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