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包括该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和制度价值)。

答案

参考答案:(1) 该条是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履行顺序或约定同时履行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2)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目的在于保护双务合同当事人避免因自己履行了债务而对方未为对待给付而受到损害。
(3)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包括:1) 须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 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 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4) 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抗辩权,其效力主要在于对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如果对方履行了债务,该权利即消灭。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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