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为搞运输,决定购买一辆汽车,但需资金 20万元。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并以自己所有的一幅价值10万元的古代名画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张三又向王五借款10万元,也以该幅古代名画质押,双方签订质押合同后,张三即将古代名画交付王五。张三得款后,购买了汽车。汽车在运输过程中肇事,致使张三无力偿还借款,产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王五在保管过程中,有一次拿出让朋友欣赏,不慎将名画损坏,送到钱一处修理修复,因无力支付修复费1万元,该名画已被钱一留置。
李四、王五、钱一对该幅名画的权利谁可以优先行使
参考答案:钱一享有留置权,并可以优先行使。
解析:对于第四个问题,在张三李四的抵押关系和张三王五的质押关系之间,根据《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咱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担保法》第 63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张三李四之间的抵押未办理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故未登记的抵押权虽然成立在前,但质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在张三李四的抵押关系和王五钱一留置关系之间,《担保法》第82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对于留置和抵押、质押的关系,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9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先于抵押权人受偿。"本条表明,在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抵押标物上时,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抵押权又优先于质权,因而留置权当然优先于质权。在本案中,钱一合法享有留置权,因而钱一可以优先行使留置权。因此,在张三李四、张三王五、王五钱一之间的担保物权,质权优先于抵押权,留置权优先于质权,留置权可以优先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