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公司2007年6月发生下列事项:
(1)销售A产品1000件,单价600元,并据此计算销售收入和申报纳税,经查明单价明显低于同类产品售价,公司称低价销售是公司制定的营销策略。
(2)该公司于同年7月3日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同时口头告之,公司税务登记证正本已于同年6月8日遗失,要求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证。
要求:
分析对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应如何确定应纳税额
答案
参考答案:《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税务机关有权采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采用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