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不定项选择

中国甲公司和E国乙公司于1989年10月9日签订购买5000吨镁矿,单价为CFR张家港176美元/吨。付款条件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收到信用证后30天内。装船口岸为菲律宾港口。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1989年10月26 通过中国银行广州分行开出了以乙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通知行与保兑行为丙银行,并由其议付。因供货地菲律宾国内发生 * * 和受台风袭击,不能按期供货,遂要求将供货地改为巴基斯坦,同时提出新的供货安排,并要求甲公司修改信用证条款。乙公司在巴基斯坦的代理人公司在信用证要求的期间内将镁矿装上丁运输公司的利比里亚籍货轮"奥帕尔"号。该货轮中途在新加坡停靠时,由于丁公司拒绝偿还戊公司所垫付船员工资以及滞期费,而被新加坡法院扣押。由此导致甲公司在预定时间内未收到货物,因此甲公司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由于乙公司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假定E国也加入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那么下列哪种情形甲公司无法在新加坡获得强制执行:

A.由于甲、乙两公司没有指定仲裁所适用的法律,而根据新加坡的法律,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B.由于甲、乙两公司没有指定仲裁所适用的法律,而根据中国的法律,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C.承认和执行这一裁决与E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D.承认和执行这一裁决与中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根据《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凡外国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被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国家主管机关可依被执行人的申请,拒绝承认与执行: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根据对他们适用的法律。当时是处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或者根据仲裁协议所选定的准据法,或在未选定准据法时依据裁决地法,该仲裁协议无效。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另外《公约》第5条第2款还规定,如果被请求承认与执行地国的主管机关依职权主动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1)依照执行地国的法律,争议事项不可以用仲裁的方式加以解决;(2)承认与执行该裁决违反承认与执行地国的公共政策。C、D中的中国和E国都非执行地国。因此CD项不是正确答案,可排除。

单项选择题 B1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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