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乙、丙分别于2006年11月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培训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甲、乙于2007年9月向黄河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被告A公司返还甲、乙各自所交的保证金2万元,退还所交学费及各种其他费用1万元,并要求赔偿损失3万元。某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追加丙为共同原告,经过法庭调查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辩论,在当庭合议的基础上当庭宣判合同无效,并判令被告分别返还三原告保证金各2万元,学费及其他费用各1万5千元。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中级人民法院将三原告作为上诉人,A公司作为被上诉人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甲、乙、丙认为A公司在其广告宣传中擅自使用他们三人的照片,侵犯了他们的肖像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二审法院对此与上诉请求进行合并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被告因擅自使用甲、乙、丙的照片,向三人各赔偿4000元精神损失。
判决生效后,A公司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问题:
1.请指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答案及详解] ①二审程序中将甲、乙、丙三原告作为上诉人,A公司作为被上诉人是错误的,应当将甲、乙、丙和A公司均列为上诉人。根据《民诉意见》176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甲、乙、丙、A公司作为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应该都作为上诉人。
②二审程序中,将甲、乙、丙认为A公司在其广告宣传中侵犯他们肖像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的诉讼请求与上诉请求合并审理是错误的。根据《民诉意见》184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甲、乙、丙认为A公司在其广告宣传中侵犯他们肖像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的诉讼请求为当事人在二审中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二审法院合并审理,剥夺了当事人对此诉求的上诉权,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解析:[考点] 上诉人;二审增加诉讼请求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