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2005年度利润总额为200万元,其中包括本年收到的国债利息收入50万元。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甲企业当年按税法核定的全年计税工资为200万元,全年实发工资为180万元;当年的营业外支出中,有10万元为税款滞纳金支出。除上述事项外,甲企业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甲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要求:
(1)计算甲企业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甲企业2005年度应交所得税额。
(3)编制甲企业应交所得税的会计分录。
(4)计算甲企业2005年度实现的净利润。
(5)编制甲企业年末结平“所得税”科目的会计分录。(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提示】依据新准则,所得税核算不再采用应付税款法,将本题中“应付税款法”改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其他资料仍适用。
参考答案:
(以新准则为依据)(1)甲企2005度应纳税所得额=200-50+10=160(万元)(2)甲企业2005年度应交所得税额=160×33%=52.8(万元)(3)借:所得税费用52.8贷:应交税费一应交所得税52.8(4)甲企业2005年度实现的净利润=200-52.8=147.2(万元)(5)借:本年利润52.8贷:所得税费用52.8【解析】按照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不需要纳税,因此应该作纳税调减;按税法核定的全年计税工资为200万元,全年实发工资为180万元,实发工资小于计税工资,因此不需要作纳税调整;当年的营业外支出中,有10万元为税款滞纳金支出,按照税法规定不能从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提示】按照新准则应该将"所得税"科目改为"所得税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