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8日,ABC会计师事务所完成了对甲公司的增资审验业务并出具了验资报告,验资截止日为2010年6月30日。7月9日,Y股东抽逃了其对甲公司新增的260万元货币资金出资。7月11日,完成了变更登记业务。同年8月,乙公司买入了甲公司发行的股票600万元,9月2日甲公司的抽逃增资事件曝光,导致股价大幅下跌,乙公司所持的上述股票市价下跌到200万元。9月11日,Y股东补足了其抽逃的出资。乙公司为挽回损失,于9月13日向人民法院单独起诉ABC会计师事务所,要求其赔偿股票下跌的400万元损失。
要求:
(1)ABC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否定乙公司的利害关系人身份而进行抗辩时,应如何进行抗辩?
(2)Y股东在验资报告日后抽逃出资并在案件曝光后补足所抽逃的出资能否成为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免责理由?要说明理由。
(3)人民法院是否应告知乙公司将甲公司及其出资人Y股东追加为被告?如果乙公司拒绝,法院应如何处理?简(4)如果ABC会计师事务所被判负补充赔偿责任,指出何种情况下ABC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向乙公司支付赔偿款?
(5)如果法院判定ABC会计师事务所被判负补充赔偿责任,是否应全额支付400万元的赔偿金额?并说明理由。
(6)在哪些情形下,ABC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答案:
(1)虽然乙公司所持有的甲公司股票市价下跌了400万元,但是乙公司并没有出售这部分股票,所以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即不符合利害关系人的构成要件(0.5分)。
(2)不能(0.5分)。按照规定,如果已经按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但被审验单位在注册登记之后抽逃出资者,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免责(0.5分)。Y股东是在登记之前抽逃出资,所以不符合免责条款(0.5分)。
(3)法院应提醒乙公司将甲公司列为被告,如果乙公司拒绝,法院应当直接通知甲公司作为被告(0.5分)。Y股东事后补足了抽逃出资,法院可以不要求将其列为第三被告(0.5分)。
(4)应先由甲公司、出资人赔偿乙公司的损失(0.5分)。在依法强制执行甲公司和出资人的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ABC会计师事务所在不实金额范围内赔偿损失(0.5分)。
(5)不应全额支付乙公司的赔偿要求(0.5分)。因为本案中不实金额是260万元,根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金额应以不实金额为限进行赔偿(0.5分)。注册会计师报名
(6)ABC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免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验资单位在注册登记后抽逃资金(0.5分);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