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某女性,64岁,既往高血压病病史15年,活动后心悸、气短3年,2小时前无明显诱因突发发生喘憋。体检:端坐体位,BP190/110mmHg,R30次/分,Bp108次/分,心界向左侧扩大,双肺可闻及广泛湿啰音。心电图示p波消失,代之以f波,不规律,QRS波群形态正常。该患者心律不齐的最可能诊断为()

A.心房颤动

B.室性期前收缩

C.心室颤动

D.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

E.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

答案

参考答案:A

问答题


案情:蓝天公司是2000年3月成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总资产2000万元,总负债1000万元。因业务开展顺利,董事会于 2006年6月1日决定,即日起正式实施以下方案:(1)以蓝天公司名义投资100万元,与大地公司组建合伙企业;(2)以蓝天公司名义向跃进有限责任公司投资600万元; (3)聘任赵某为公司经理;(4)在公司内增设市场发展部,重点开拓海外市场。
事后不久当蓝天公司的股东大会得知董事会的上述方案后,提出以下异议:(1)聘任公司经理是股东大会的职权,董事会无权聘任;(2)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也是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董事会不得作出; (3)董事会会议必须由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而该次董事会会议出席人数只达到 1/2以上,不符合法定人数;(4)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该次会议有1名董事因出差在外,书面委托了另一位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是非法的。同时,股东大会认为董事王某能力低下,不能尽职,遂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将其更换;
董事会则认为,董事会的方案(3)与(4)完全是在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并未越权。董事会的举行程序完全是合法的,所有方案均已得到了出席会议的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应当执行。而且,股东大会更换董事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更换董事王某的行为在程序上不合法。
问题: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召开程序的质疑是否成立董事会的辩解是否完全合法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