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系某文化传播公司总经理,2000年7月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期4年执行。2002年7月向银行贷款欲从事盗版活动,甲在银行的信誉记录较差,贷款未被批准。甲找到乙(从事保险事故鉴定工作)“帮忙”,由甲焚毁自己的汽车,谎报保险事故,由乙出具事故证明文件,进而诈骗保险费。由于事情败露,甲在远郊某僻静处焚车后未能前往保险公司索赔。2002年11月,甲求财心切,将其公司更名为某信托投资公司,伪造了一系列的审批文件及营业执照,公开向公众募集资金,承诺2年内返本并支付 15%的年息。甲还对外声称自己是高干子弟,某国有银行为他的公司作了信用担保。以此方式甲吸收资金 2 000万元,该款均被甲挥霍。2003年4月,甲被逮捕。在审讯过程中甲供述乙曾在2001年收受他人贿赂 50万元,后经侦查人员查证一举破获了乙受贿200万元的重大案件。回答以下问题。 |
关于甲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B.甲构成招摇撞骗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C.甲构成集资诈骗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D.甲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招摇撞骗罪,应当数罪并罚
参考答案:C
解析:[考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招摇撞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两罪的区别在于目的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客观上虽然该罪也具有集资性质,但只是通过合理经营牟取息差,主观上还打算归还,客观上也有能力归还吸收的存款。在合理的金融风险范围内,即使不能归还部分资金,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性质。如果吸收存款或投资之后,根本没有合理的经营活动,而是肆意挥霍、滥用资金,主观上不想归还,客观上不可能归还吸收的资金,则说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有集资诈骗的性质。本案中,甲的信托投资公司本身就是非法的,甲吸收到2 000万元存款后全部挥霍。从这些事实可以看出甲根本没有能力也没打算归还存款。因此,甲构成集资诈骗罪。另外,甲伪造审批文件及营业执照属于集资诈骗的手段行为,只须择一重罪处罚。故C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 招摇撞骗罪要求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冒充的是高干子弟,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甲不构成招摇撞骗罪。故B、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