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市郊区的某乡政府签订了协议,乡政府同意将100亩规划乡镇企业用地的划给该公司使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协议为该公司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2008年,该市在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时,将这100亩土地的规划使用性质变更为居住用地。国土主管部门在该公司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后,又为该公司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期间没有征求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该房地产公司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商品住宅,但是,没有得到批准。试分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没有批准的原因。

答案

参考答案: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的规定,国土部门批准用地的行为属于违法审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占用100亩土地的行为是违法占地。
2.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该房地产没有经过土地市场公开交易的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此,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具备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住宅楼的资格。

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A1/A2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