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商投资企业2006年度实现销售收入10000万元,发生各项成本费用7000万元;该企业本年度适用税率15%,地方所得税税率1.5%。该企业申报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0000-7000=300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3000×(15%+1.5%)=495(万元) 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查,查明企业有关账簿有如下业务记载: (1)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35万元; (2)其他应付款中有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的坏账损失25万元; (3)财务费用中列支—笔利息支出20万元,系本年借款新建一条生产线,该生产线预计 2006年底交付使用; (4)转让一处房产,账面原值500万元,已提取折旧300万元,发牛清理费用5万元,取得转让收入240万元,未予转账; (5)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一笔50万元的支出,系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库存产品直接经济损失,经核实保险公司已赔偿该企业30万元; (6)从A国分支机构分回利润100万元,已在A国缴纳税款折合人民币20万元。要求:请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指出该企业2006年度所得税申报错误之处,并正确计算该企业2006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参考答案:
解析:(1)业务招待费超过计税标准。 35-[1500×0.005+(10000-1500)×0.003] =2(万元) (2)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的坏账损失25万元,应计入当期所得。 (3)借款新建一条生产线在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计入当期所得。 (4)转让房产收益应计入当期所得。 240-240×5%-(500-300)-5=23(万元) (5)意外事故造成库存产品直接经济损失有赔偿部分,不得计入当期所得。 (6)A国分支机构分回利润100万元,应中报纳税。 计算该企业2006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3000+2+25+20+23+30=310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3100×(15%+1.5%) =511.5(万元) A国分支机构分回利润应补缴所得税额 税款扣除限额=(3100+100)×33%×100÷(3100+100) =33(万元) 应补缴所得税额=33-20=13(万元) 2006年应缴所得税额=511.5+13=52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