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百货商场2006年1月,领受房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各一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所载金额60万元;签订销货合同10份,合同总金额7000万元;营业账簿中实收资本增加200万元,资本公积20万元,其他账簿6本。 2006年全年取得销售收入7000万元,销售成本4000万元,缴纳销售税金及附加50万元,全年支付工资费用500万元(该商场职工总数310人,其中:医务室人员10名,临时工10名;1—6月当地政府规定人均计税工资标准每月960元),按照规定比例和工资总额提取职工工会、教育、福利三项费用92.5万元。支付业务招待费30万元;捐赠支出50万元,其中公益救济性捐赠支付40万元;借款建造仓库一座尚未竣工交付使用,其利息支出15万元;收回已核销的坏账10万元;兑现到期国库券取得利息收入5万元;投资于沿海经济特区一中外合资企业分回利润20万元,该中外合资企业适用税率15%; 2000年商场亏损40万元,已前年度已弥补30万元;另按规定列支有关费用1450万元。 要求: (1)计算该商场2006年应当缴纳的印花税税额; (2)计算该商场应纳所得税额税额(该商场所得税税率33%)。
参考答案:
解析:(1)计算该商场应当缴纳的印花税税额 领受权利、许可证照应纳税:2×5=10(元) 借款合同应纳税:600000×0.05‰=30(元) 销货合同印花税:7000×0.3‰=21000(元) 账簿中实收资本应纳税:2000000×0.5‰=1000(元) 其他账簿应纳税:6×5=30(元) 应交纳印花税合计:10+30+1000+21000+30=22070(元) 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 (1)工资费用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应予调整。 500-300×0.096 ×6-300×0.16×6=16.4(万元) (2)职工工会、教育、福利三项费用,超过计税标准应予调整。 92.5-460.8 ×(2%+14%+2.5%) =7.252(万元) (3)支付业务招待费,超过计税标准应予调整。 30-[1500×0.005+(7000-1500)×0.003] =6(万元) (4)捐赠支出50万元,先调增所得额。 (5)借款建造仓库一座尚未竣工交付使用,其利息支出15万元不得在税前列支。 (6)收回已核销的坏账10万元,应计入当期所得。 (7)兑现到期国库券利息收入5万元免税。 (8)投资于沿海经济特区一中外合资企业分回利润20万元,应计算应补缴的所得税。 (9)2000年企业未弥补完的亏损10万元,应当用税后利润弥补。 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7000-4000+20-50-500-92.5-30-2.207+10+16.4+7.252 +6=2384.95(万元) 准予列支的公益捐赠限额=2384.945× 3%=71.55(万元) >实际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4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384.95+3.53-40=2348.48(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2348.48 ×33%-3.53=771.47(万元) 合资企业分回利润已纳所得税额=[20÷(1-15%)] ×15%=3.53(万元) 应缴入库所得税额=345.6824+4.2353=349.917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