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解答题

加工一批零件,甲、乙合做12天可以完成,乙独做20天可以完成,甲、乙合作完成任务时,乙如果给甲87个,那么两人的零件个数相等,求这批零件的总数是多少个?

答案

由条件可知,二人总工作效率是

1
12
,乙单独要20小时,所以乙的工作效率是
1
20

再求出甲的工作效率是

1
12
-
1
20
=
1
30

甲、乙合作完成共需要12小时,

那么完成时甲做了12×

1
30
=
2
5

乙完成了12×

1
20
=
3
5

由乙如果给甲87个,那么两人的零件个数相等,

可知已比甲多87×2=174(个),

174÷(

3
5
-
2
5
),

=174÷

1
5

=870(个),

答:这批零件的总数是870个.

问答题

案情:经工商局核准,甲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木材切片加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供应加工木材1万吨。不久,省林业局致函甲公司,告知按照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新建木材加工企业必须经省林业局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后,方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违者将受到处罚。1个月后,省林业局以甲公司无证加工木材为由没收其加工的全部木片,并处以30万元罚款。期间,省林业公安局曾传唤甲公司人员李某到公安局询问该公司木材加工情况。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   因甲公司停产,无法履行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甲公司表示无力支付和赔偿,乙公司向当地公安局报案。2010年10月8日,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将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刑事拘留,1个月后,张某被批捕。2011年4月1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被释放。张某遂向乙公司所在地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公安局以未经确认程序为由拒绝张某请求。张某又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检察院以本案应当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此种情形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拒绝张某请求。   问题:

对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乙公司是否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单项选择题 A1/A2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