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合资成立丙公司,丙公司的地址在甲公司院内,使用甲公司的土地,现甲公司财务人员前往诚信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政策咨询,询问:甲公司的土地是以出资的方式还是交易给丙公司或以租赁的方式,从税收上哪种处理方式更为合算甲公司使用丙公司的产品,是否可以这样运作:签订租赁协议,商定低一些的租赁费,其他通过降低丙公司销售价格来弥补

答案

参考答案:1. 若企业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涉税:
(1)营业税:免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投资方涉及:
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贴花。
企业所得税:评估增值部分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3)被投资企业:
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贴花。
契税:按成交价格,适用当地税率规定。
2.若转让土地使用权涉税:
转让方涉税:
(1)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
“三、关于营业额问题
(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适用0.5‰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产权转移书据;权利、许可证照。
(3)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三)转让财产收入”
(4)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受让方涉税:
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贴花。
契税:按成交价格,适用当地税率规定。
3.若以土地使用权出租涉税:
出租方涉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承租方涉税:印花税。
4.以产品抵租金,作价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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