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和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A公司委托B公司加工材料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原材料成本为8000元,支付加工费28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材料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已经支付。A公司按实际成本核算原材料。
要求:
(1)如果收回加工材料后直接用于销售,请写出A公司相关的会计分录。
(2)如果收回加工材料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请写出A公司相关的会计分录。
参考答案:
(1)A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8000
贷:原材料8000
②支付加工费和税金: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8000+2800)÷(1-10%)=12000(元);
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税额=12000×10%=1200(元);
应交增值税税额=2800×17%=476(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4000(2800+1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76
贷:银行存款4476
③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材料:
借:库存商品12000(8000+4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12000
(2)
①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8000
贷:原材料8000
②支付加工费和税金:
借:委托加工物资2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76
——应交消费税1200
贷:银行存款4476
③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材料:
借:原材料10800(8000+2800)
贷:委托加工物资1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