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业企业2008年度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当年经营业务如下: (1)商品销售收入为82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4万元;处置固定资产净收入76万元。 (2)全年商品销售成本470万元; (3)按规定缴纳的增值税9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30万元,教育费附加2.70万元; (4)发生营业费用50万元;管理费用40万元; (5)营业外支出中列支48万元,分别是:公益捐赠40万元,赞助当地一足球队6万元;缴纳税收滞纳金2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以及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利润总额并列出计算过程。 (2)计算该企业公益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额。 (3)计算该企业所得税前营业外支出应纳税调整额。 (4)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答案中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参考答案:
解析:(1)利润总额 =(820+4+76)-(470+6.30+2.70+50+40+48)=283(万元)(2)该企业公益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限额=283×12%=33.96(万元)该企业实际公益捐赠48万元,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所得税前不得扣除。(3)该企业营业外支出纳税调整额超过公益捐赠扣除限额的捐赠额、各项赞助支出、税收滞纳金不允许税前扣除,营业外支出纳税调整额=(40-33.96)+6+2=14.04(万元)(4)该企业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 =283(会计利润)-4(国债利息免税)+14.04(营业外支出纳税调整额) =293.04(万元)(5)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293.04×25%=73.2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