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A城市一家位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以软件产品开发、生产、销售为主要业务,2005年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取得自行开发软件产品销售收入4 000万元,买卖国债收益4万元,买卖股票净收入 44万元,出口产品退还的增值税200万元。
(2)3月1日将上年购入的一处1 000平方米写字楼部分出租,月租金为10万元,购入房产的原值为480万元,按20年折旧年限计算,计提的出租房折旧费单独计入其他业务支出核算。其他固定资产折旧费计入销售成本或销售费用。
(3)产品销售成本为2 700万元,销售税金为5万元(不包括出租房屋的税费)。
(4)产品销售费用为510万元(其中,业务宣传费为43万元,无真实凭证的佣金为30万元);管理费用为380万元(其中,上午自行开发的新技术开发费已计入当期损益,开发成功后,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本年作为无形资产摊销处理,摊销金额为36万元,为职工投健康保险100万元)。
(5)2005年购买国产设备技术改造的投资额为80万元。
(6)境外A国分支机构2005年分回利润60万元,已在A国缴纳公司所得税10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2005年汇算清缴应纳企业所得税(该企业2004年缴纳企业所得税82万元)。

答案

参考答案: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顺序,计算如下。
(1)计税收入
1)投资收益:买卖国债收益不免税;买卖股票的净收入也应并入所得额;境外所得需要并入计税收入。
2)出口产品退还的增值税不并入所得额。
3)出租房屋的净收入:
出租房屋全年应纳流转税(费)=[10×10×5%×(1+7%+3%)]万元=5.5万元
出租房屋全年计提折旧费=(480÷20÷12×10)万元=20万元
出租房屋全年净收入=(10×10-5.5-20)万元=74.5万元
4)计税收入合计=[4 000+4+44+74.5+(60+10)]万元=4 192.5万元
(2)扣除项目与金额
1)业务宣传费:按主营业务收入的5‰税前扣除(租赁净收益不作为计算基数)。
业务宣传费=4 000万元×5‰=20万元
实际列支超标准=(43-20)万元=23万元
2)无真实凭证的佣金不得扣除。
3)上午自行开发的新技术开发费已在上年管理费用列支,本年不得再摊销开发费。
4)为职工投保的健康保险属商业保险,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5)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 700+5+(510-23-30)+(380--36-100)]万元=3 406万元
(3)当年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4 192.5-3 406)万元=786.5万元
(4)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
境内外所得应纳税=(786.5-70)万元×15%+(60+10)万元×33%=(107.48+23.1)万元=130.58万元
(5)境外A国分回利润处理
1)境外已纳税扣除限额=(60+10)万元×33%=23.1万元
2)在A国已纳税款10万元,低于扣除限额,已纳税额可据实扣除。
(6)当年应纳所得税=(130.58-10)万元=120.58万元
(7)国产设备投资抵税
1)抵税限额=80万元×40%=32万元
2)国产设备投资当年比前一年新增所得税=(120.58-82)万元=38.58万元
新增所得税超过投资抵税限额,只能按抵税限额从应纳税额中抵扣。
(8)当年实纳企业所得税为=(120.58-32)万元=88.58万元

单项选择题 B1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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