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企业2001年按规定的时间向税务机关进行了纳税申报,并缴纳了当年的营业税和所得税。该企业纳税申报有关资料如下:该企业1999年营业收入为1458000元,营业支出为 1272000元,缴纳的营业税为72900元,缴纳的所得税为37323元。2002年,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有通过虚开发票等手段隐瞒实际收入和支出的情况。经查实,该企业2001年实际收入为1638000元,营业支出为126000元。该企业适用的营业税率为 5%,适用的所得税率为33%。
要求: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分析该企业在税收上属何种行为应对其如何进行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
(1) 该企业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
(2) 该企业偷税数额如下:
偷漏营业税额=(1638000-1458000)×5%=9000(元)
偷漏所得税额=[(1638000-126000)-(1458000-1272000)-9000]×33%
=1317000×33%
=434610(元)
该企业偷税数额合计=9000+434610=443610(元)
(3) 该企业1999年应纳税额=(72900+9000)+(37323+434610)=81900+471933=553833(元)
该企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为=443610÷553833×100%=80%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的规定,通过虚假手段,隐瞒实际收入和支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即构成偷税罪,该企业偷税数额达443610元,偷税数额达应纳税额的80%,构成偷税罪。根据《刑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税款443610元,并对该单位处以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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