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关于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除了要执行我国环境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污染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和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淘汰制度外,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还规定了在该领域的三项基本制度:
(1)涉核单位的预防义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涉核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与防护措施,预防发生可能导致放射性污染的各类事故;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放射性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有效的防护安全措施;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污染承担责任。此外,为规范涉核人员的管理,法律规定对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实行资质和管理制度。
(2)放射性标识与警示说明义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以及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3)对含有放射性物质产品的要求。《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不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不得出厂和销售。使用伴生放射性矿渣和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做建筑和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