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6年7月,甲化工厂与乙化工厂签订供货合同,规定甲向乙提供工业用三氯化磷10吨。8月初,乙因故暂时停产,于是乙提出变更合同的履行期限,同时电告甲暂停发货。9月初,甲未征得乙同意即用汽车将货运至乙。乙先拒绝接收,后经双方协商,乙同意暂为保存,并介绍由丙运输公司负责卸车。此后,在卸车过程中由于甲未向丙运输公司交代卸车的必要规则,同时又由于丙运输公司装卸工操作不慎,造成装有三氯化磷的容器阀门断裂,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外泄,使周围6.2万余平方米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事发后,乙所在地市环保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对甲处以1.5万元的罚款,对丙运输公司处以5000元罚款。而甲对该处罚决定不服,认为:其一,事故主要是丙运输公司操作不慎造成的,应由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其二,货已运抵乙市,货物所有权已转移给乙,再出事应由乙负全部责任;其三,甲厂属甲市管辖,即使处罚也应由甲市环保局作出,乙市环保局无权对甲厂进行处罚。于是甲市化工厂向乙市环保局所在地的乙市×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乙市环保局的处罚决定。
问:
乙市环保局是否能够对甲作出行政处罚?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乙市环保局能够对甲作出行政处罚。因为,污染事故的发生地是在乙市,依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地方环保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权,所以乙市环保局对该事故的处理具有法定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