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年某月某日,A县矿山煤炭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位于该县西南方的D煤矿没有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就从事煤炭开采,A县矿山煤炭管理局以安监人员少、D煤矿离县城较远为由,没有进行查处,至2008年11月,D煤矿取得由B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的采矿许可证,后经检查,D煤矿不具备采矿条件,但B市国土资源局并没有撤销其采矿许可证。2010年3月,B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让D煤矿购买该局下属单位的瓦斯监控设备,并多次在煤矿检查验收过程中收取费用。
2010年7月19日,D煤矿发生透水事故,死亡19人,2人下落不明,矿难发生后,该矿矿主隐瞒真相,没有向安全检查监督部门报告,而A县矿山煤炭管理局在得到群众举报后,害怕承担责任,也没有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造成该透水事故发生后7天才成立事故抢险小组,延误了抢险时间。
根据以上场景,回答下列问题:

找出以上有关部门的违法之处。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A县矿山煤炭管理局违法的地方是: (1)经群众举报发现D煤矿没有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就擅自从事煤炭开采,而没有予以取缔,也没有依法予以处理,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2)D煤矿发生透水事故,A县矿山煤炭管理局隐瞒不报,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B市国土资源局违法的地方是:D煤矿不具备采矿条件,应依法撤销其采矿许可证而没有撤销。 B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违法的地方是: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在安全生产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连线题
多项选择题

厦门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公司)与香港某公司于2005年12月签发了一份购销鱼粉的合同。合同规定,由香港公司向厦门公司提供自委内瑞拉的鱼粉5000吨,合同货物分两批交付,每批分别为2500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第一批货物交付期限为2006年2月中旬,厦门公司应于2006年2月1日或之前,开出信用证,第二批交货期限为同年8月底,厦门公司应于8月 20日或之前,开出信用证。双方公司分别进行了保险。厦门公司依约于2月1日开出信用证,第一批货物于2月14日运抵福州港,厦门公司请当地商检部门检验,商检结果合格。但厦门公司于 5月初向香港公司提出鱼粉生虫,要求退回已付货款的1/2。香港公司没有同意,厦门公司遂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香港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随后,厦门公司没有依约开出第二批货物的信用证。结果香港公司亦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厦门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由于香港公司出售的鱼粉生虫,所以厦门公司有权不开立第二批货物的信用证

B.厦门公司对于第一批货物已经请当地商检部门检验,商检结果合格,故其应当开立第二批货物的信用证

C.如果信用证对投保金额未做规定,投保金额须至少为货物的CIF或CIP价格的 110%;如果从单据中不能确定CIF或者 CIP价格,投保金额必须基于要求承付或议付的金额,或者基于发票上显示的货物总值来计算,两者之中取金额较高者

D.香港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