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表于2013年2月28日对外报出。2010年长江公司、黄河公司及银行三方签订一项合同,黄河公司向银行借款10000万元,以黄河公司拥有的一栋房产向银行提供抵押,同时长江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黄河公司无力偿付借款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1年11月,黄河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借款。2012年12月26日,长江公司、黄河公司及银行三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以黄河公司用于抵押的房产先行拍卖抵偿借款本息。按当时黄河公司抵押房产的市场价格估计,长江公司认为拍卖价款足以支付黄河公司所欠银行借款本息12000万元。为此,长江公司在其201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对上述连带保证责任进行了说明,但未确认与该事项相关的负债。2013年3月1日,由于抵押的房产存在产权纠纷,黄河公司无法拍卖。为此,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长江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3年3月20日,法院判决长江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赔款12000万元。
关于上述事项,下列处理不正确的是()。
A.对于上述事项,长江公司应追溯调整2012年的财务报表,调整2012年留存收益的金额为12000万元
B.对于上述事项,长江公司应将发生的赔偿1200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
C.对于上述事项,长江公司应追溯调整2012年的财务报表,并确认相关预计负债12000万元
D.对于上述事项,长江公司应调整2013年期初留存收益12000万元
参考答案:A, C, D
解析:
2013年3月20日法院判决长江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时,长江公司2012年度的财务报表已经对外报出,就支付的赔偿款12000万元不能再追溯调整2012年度的财务报表,应计入发生当期损益。相关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12000
贷:银行存款;1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