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正和公司是由A公司、B公司、自然人何某三人2006年1月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出资200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仅i00万元;B公司以厂房出资经评估作价80万元;自然人何某以自己拥有的专利技术出资经评估作价6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不设监事会和监事,其职能由执行董事取代。经执行董事王某决定,2006年8月1日以正和公司名义为股东何某的债务提供担保;由于业务开展不错,2007年7月1日在上海设立分公司。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正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和监事规定是否符合《公司法》

答案

参考答案:不符合。

解析:[考点] 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董事与监事
根据《公司法》第51条第1款和第52条第1款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因此正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的规定正确。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但不能不设监事,因此正和公司关于监事规定违法。

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