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2011年6月12日,张某向李某借款2万元,期限为1年,用自己的牛设定质押。质押期间,李某向郭某借款3万元,经张某的同意,李某用该牛设定质押。2012年6月12日,两笔债权债务均到期,且张某、李某均无力偿还。该牛拍卖价款为2.5万元,则下列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清偿郭某2.5万元
B.清偿郭某2万元,剩余的0.5万元归张某所有
C.清偿李某2万元,剩余的0.5万元清偿郭某
D.清偿李某2万元,剩余的0.5万元归张某所有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在本题中,郭某的质权优于李某的质权,但应当在2万元以内,超过的0.5万元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