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债务纠纷。甲公司设计扣留了乙公司价值50万元的货物,以此要求乙公司偿还债务。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返还扣留的货物。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提出反诉,要求乙公司偿还欠款。乙公司得到证据说甲公司准备将所扣留的货物运出本市出售,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查封或扣押这批货物。甲公司聘请律师丙作为诉讼代理人,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丙作为甲公司的全权代理参与诉讼”。
假定人民法院根据乙公司的申请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下列做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扣押甲公司准备运出本市出售的货物
B.冻结甲公司的账户,并于次日通知甲公司
C.法院要求乙公司提供必要的担保后,才对甲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D.查封甲公司的生产车间
参考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查财产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因此AC是正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