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不定项选择
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债务纠纷。甲公司设计扣留了乙公司价值50万元的货物,以此要求乙公司偿还债务。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返还扣留的货物。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提出反诉,要求乙公司偿还欠款。乙公司得到证据说甲公司准备将所扣留的货物运出本市出售,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查封或扣押这批货物。甲公司聘请律师丙作为诉讼代理人,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丙作为甲公司的全权代理参与诉讼”。
假定人民法院在一审的时候对甲公司的财产进行了保全,但是二审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甲公司针对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在这种情况下,应当:
A.由一审法院裁定解除保全
B.由二审法院裁定解除保全
C.由一审法院判决解除保全
D.由二审法院判决解除保全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担保与保全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同时《民诉法意见》第109条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由此可知解除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的裁定事项,因此CD两项不正确;而且因为是在二审阶段,所以在当事人提供担保后作出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是二审法院。因此,B是正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