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下列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利润分配的表述中,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2010年)

A.合营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可向出资人分配的利润,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的规定进行分配

B.合营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可向出资人分配的利润,按照合营企业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C.合营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中进行分配

D.合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答案

参考答案:B, C, D

解析:合营企业属于股权式企业,应当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宏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是国有企业,该公司成立之初,全部资产为860万元。公司成立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营决策屡屡失误,加之公司内部管理混乱,至2004年公司即负债280万元,2005年负债620万元,2006年负债1200万元,2007年负债达2300万元,已出现严重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现象,经所属甲市主管部门同意,该公司于2008年3月向管辖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提供申请书和证明材料。法院受理本案后对本案如何处理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应宣告破产。理由是,该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而且政府有关部门拒绝资助以帮助清偿债务,该公司已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故依法宣告破产。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公司不能宣告破产,应由该市主管部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宏达公司从2005年起,实际上已处于半停产状态,经营管理较为混乱,人心浮动,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处于负债经营的状态。但该公司隐瞒企业经营状况,在大大超出其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继续与他人进行经济行为,其行为有明显的欺诈性,导致其他企事业单位遭受重大损失。该市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此明知,却放任其行为,听之任之,理应对此承担责任。故不应宣告破产。

(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人是否属于破产申请的主体?

(2)宏达公司是否需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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