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于2010年8月受理了甲上市公司(本题下称“甲公司”)申请配股的申报材料,该申报材料披露了以下相关信息:
(1)截至2010年6月30日,甲公司(非金融类企业)的股本总额为15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甲公司拟以该股本为基数,按10:4的比例配股,即配股6000万股。所募集资金的20%用于委托理财,80%用于新生产线的投资。
(2)甲公司2007年、2008年和200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分别为4000万元、3200万元和34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3000万元、2900万元和-1300万元。
(3)甲公司2008年度的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甲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最近3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8%。
(5)2009年10月,甲公司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其控股股东3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了担保。2010年3月,甲公司因在董事会公告中作误导性陈述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6)2009年12月,甲公司现任董事陈某在任期期间因违规抛售所持甲公司股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2008年9月,甲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张某因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7)本次配股采用代销方式发行。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90%时,甲公司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要求: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的配股数额、募集资金用途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配股条件?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盈利能力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配股条件?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的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是否对本次配股的批准构成实质性障碍?并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最近3年的利润分配情况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配股条件?并说明理由。
(5)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为其控股股东提供担保和甲公司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是否对本次配股的批准构成实质性障碍?并说明理由。
(6)根据本题要点(6)所提示的内容,董事陈某、董事会秘书张某的行为是否对本次配股的批准构成实质性障碍?并说明理由。
(7)根据本题要点(7)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配股的承销方案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配股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①配股数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能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在本题中,甲公司的配股数额(6000万股)超过了配股前股本总额(15000万股)的30%。②募集资金用途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配股的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2)盈利能力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配股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应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在本题中,甲公司200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300万元,不符合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配股条件。
(3)甲公司的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构成本次配股批准的实质性障碍。根据规定,上市公司最近3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得配股。
(4)甲公司最近3年的利润分配情况不符合配股条件。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配股的,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本题中,甲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仅为最近3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8%。
(5)
①甲公司为其控股股东提供的担保,构成本次配股批准的实质性障碍。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配股的,最近12个月内不能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在本题中,甲公司2009年10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其控股股东提供担保,属于违规担保,且发生在申请配股的最近12个月内,因此,该事项构成本次配股批准的实质性障碍。
②甲公司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构成本次配股批准的实质性障碍。根据规定,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不得配股。
(6)
①董事陈某的行为对本次配股的批准构成实质性障碍。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不得配股。
②董事会秘书张某的行为对本次配股的批准构成实质性障碍。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不得配股。
(7)承销方案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配股应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而非甲公司计划的9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