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申请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甲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部分申报材料如下:(1)甲公司2009年的营业收入为4000万元(营业收入增长率为3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为-1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200万元;(2)2010年的营业收入为6000万元(营业收入增长率为5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为6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700万元;(3)甲公司2010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为25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2011年4月1日,甲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11年7月1日,某全国发行的财经杂志公开揭露了以下事实:(1)甲公司为了达到创业板的上市条件,对其2010年度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数据进行了“技术处理”,编制了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其中,甲公司的监事张某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甲公司的总经理李某明知甲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而未明确表示反对;(2)乙会计师事务所明知甲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未予纠正,仍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在审计报告中签字的注册会计师王某非法收受甲公司笔记本电脑一台。
投资者韩某于2011年6月10日购入甲公司股票10000股,购入价为20元/股;6月20日卖出,卖出价为18元/股。投资者吴某于2011年6月10日购入甲公司股票10000股,购入价为20元/股;8月10日卖出,卖出价为3元/股。已知,基准日为8月1日,甲公司股票自7月1日至8月1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8元/股。
要求:
根据以上资料及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甲公司申报的财务数据(不考虑虚假陈述的因素),指出甲公司的净资产额、盈利能力是否符合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分别说明理由。
(2)投资者韩某的证券投资损失与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并说明理由。
(3)因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投资者吴某的投资差额损失为多少万元?并说明理由。
(4)对于投资者吴某的损失,甲公司的监事张某、甲公司的总经理李某和乙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应当与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分别说明理由。
(5)对于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应承担何种行政责任?
(6)对于乙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乙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何种行政责任?对于注册会计师王某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王某应承担何种行政责任?如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的规定,王某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
(1)
①甲公司的净资产额符合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根据规定,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在本题中,甲公司2010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为25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②甲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根据规定,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在本题中,甲公司最近1年盈利,净利润为600万元,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为6000万元,最近2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均超过了30%,盈利能力符合条件。
(2)投资者韩某的证券投资损失与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根据规定,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在本题中,韩某在虚假陈述揭露日(2011年7月1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因此,韩某的投资损失与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3)投资者吴某的投资差额损失为12万元。根据规定,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投资人的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在本题中,吴某的投资差额损失=(20-8)×10000=120000(元)。
(4)
①监事张某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发行人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发行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②总经理李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发行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虚假陈述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虚假陈述而未明确表示以及存在其他应当对虚假陈述负有责任的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虚假陈述,分别与发行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③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规定,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5)甲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6)
①乙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②王某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王某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