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日,某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取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人民币6000万元。2010年11月2日,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证券业务。2010年11月14日,公司获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2011年3月1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向银行贷款30万,公司为其提供担保。2011年4月2日,公司为吸引客户向客户承诺,一旦造成客户证券买卖的损失,公司予以全额赔偿。2011年5月3日,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后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有关机关采取了限制措施。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能否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并说明理由。
(2)2010年11月2日,公司从事证券业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提供担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公司向客户的承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后,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被有关机关采取何种限制措施?
参考答案:
(1)公司不能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根据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4)证券承销与保荐;(5)证券自营;(6)证券资产管理;(7)其他证券业务。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在本题中,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不符合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条件,因此,不能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2)2010年11月2日,公司从事证券业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在本题中,2010年11月2日,公司尚未获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3)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提供担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4)公司向客户的承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在本题中,公司向客户承诺,一旦造成客户证券买卖的损失,公司予以全额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
(5)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后,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1)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