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11年5月依法成立,现有数名推荐的董事人选,依照《公司法》规定,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公司董事的是()
A.王某,一位7周岁的小神童,已大学毕业
B.李某,担任某公司的经理,该公司于2010年被宣告破产,李某负有个人责任
C.刘某,2007年向他人借款50万元,为期3年,至今未清偿
D.赵某,曾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因违法于2001年5月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赵某负有个人责任
参考答案:D
解析:
(1)选项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董事,即使王某是小神童,不满10周岁也应界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选项B: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不得担任董事,李某是经理,且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2010年宣告破产至2011年5月未逾3年;
(3)选项C: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董事;
(4)选项D: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赵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时间已经超过3年,可以担任甲公司的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