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日,某会计师事务所受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称合营企业)的委托,对该企业2009年度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为其出具《审计报告》。该会计师事务所指派的注册会计师进驻合营企业之后,了解到以下情况
(1)合营企业系由美国的甲公司与内地的乙公司共同出资并于2008年9月30日正式注册成立的公司。合资双方签订的合资合同规定:
①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28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其中:甲公司出资11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5%;乙公司出资9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5%。
②甲公司以收购境内乙公司所属的丙国有企业的资产折合60万美元,另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20万美元出资;乙公司以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折合8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10万美元出资。
③合资各方认缴的出资分二期进行,即自合资企业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合资各方必须将除货币资金之外的其他出资投入合资企业;其余的货币资金则应于2009年9月30日之前缴付完毕。
④合营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合营企业的监督机构。
⑤合营企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公司委派3名,乙公司委派2名。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由甲公司委派。
⑥企业以美元作为记账本位币,并规定会计报表按美元进行编报。
(2)甲公司与丙企业签订的收购协议规定:
①甲公司收购乙国有企业的资产,并将该资产作为其出资投入合营企业;收购价款总额为60万美元,甲公司自合营企业正式注册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向乙公司支付36万美元,其余24万美元在1年内付清;
②甲公司用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因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的60万美元支付。
(3)合营企业成立之后,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履行了第一期出资义务。在履行第二期出资义务时,甲公司则由乙公司作担保向银行贷款2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乙公司则由其母公司作担保向银行贷款1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甲公司依照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于2008年12月28日向乙公司支付36万美元,其余收购价款尚未支付。
(4)在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组织机构进行管理,甲公司在合营企业中行使决策权。截至2009年12月31日止,合营企业税后可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60万元。
(5)2010年2月,甲公司拟将其在合营企业所持股份转让给美国的丁公司,乙公司已表示同意。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及有关规定,请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数额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2)合营各方两期缴付出资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3)合营企业拟建立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4)企业约定以美元作为记账本位币并且以美元编报会计报表是否合法?
(5)甲公司与丙企业签订的收购协议规定的支付收购价款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6)甲公司用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因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的60万美元支付收购价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7)对出售资产的行为,丙企业应向其债权人履行何种法律义务?
(8)如果对截至2009年12月31日止合营企业税后可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并不考虑加权平均因素,甲公司和乙公司各应分配多少万元?(保留小数点后1位数)
(9)甲公司在合营企业中能否取得决策权?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注册资本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含3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0%。在本题中,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280万美元,注册资本的比例超过了70%
(2)合营各方第一期缴付出资的行为符合有关规定。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缴清;合营各方第一期缴付的出资额均超过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符合缴付期限的规定。在第二期缴付出资时,甲公司的缴付行为不符合规定,乙公司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各方不得以合营他方的财产权益为其出资作担保,甲公司以乙公司的财产权益为其出资作为担保违反了该规定。
(3)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应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并且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无须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
合营企业设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方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中外合营者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合营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不得都由甲方担任。
(4)企业约定以美元作为记账本位币是符合规定的,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对于以美元编写并报送会计报表的约定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以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企业,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5)收购协议中规定的支付收购价款的方式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价款,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6)甲公司用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因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的60万美元支付收购价款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来源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因清算、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的财产出资。
(7)丙企业应当在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之前至少15日,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
(8)如果对截止2009年12月31日止的合营企业税后可分配利益进行分配,并不考虑加权平均因素,甲公司应分配人民币152.3万元,乙公司应分配人民币207.7万元。(或甲公司应分配人民币175.9万元,乙公司应分配人民币184.1万元)。
(9)甲公司现时不能取得合营企业的决策权。根据规定,对合营企业中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之前,不得取得企业的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