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11年7月16日,张某和李某签订保管合同,双方约定:李某因长期外出将自己的一头牛交给张某看管,报酬(含饲料费)每月100元。2011年7月18日,李某将牛交付给张某。在张某照料期间,该牛疾病发作死亡。经兽医诊断该牛已经患传染病2个月,是因为没有及时治疗而死亡。张某自己的牛已经被传染,为治疗化了500元。
问:(1)张某和李某之间的合同何时成立为什么
(2)假设李某明知自己的牛患疾病而没有告诉张某,张某是否就该牛的死亡承担责任为什么
(3)张某能否就自己的500元的损失向李某主张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1)2011年7月18日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第367条规定,除了当事人有特别约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2)张某不承担责任。根据《合同法》第370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张某可以主张李某承担自己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370条的规定,保管物有瑕疵,寄存人没有告知保管人,保管人因此而受损失的,寄存人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